第二百四十一章 朝廷大调整!锋利的刀!(3/5)
法律法条之人,他们担负其这个责任,也十分合适。朱允熥阐述了一下自己对立法工作的看法。“立法要细致,做到凡事皆有法可依。”“用刑要谨慎,不可量刑过重。”“另外,以罚代刑,交钱免予处罚之事,自即日起,全面停止。”“有犯罪而需罚钱者,直接判决罚款即可,但罚款与刑罚不能两相抵消。”自秦汉以来,历代封建王朝都有一个非常“优良”的传统。那就是一个人犯了罪,只要交钱,就可以免予刑罚。比如,偷盗了二十两银子的财物,按律要仗五十,但他愿意交二百两银子,便可以不用挨板子了。只有杀人案,造反案等特别重大,影响极其恶劣的案件,才不能交钱免罚。这一制度,为历朝历代所采用,大明也不例外。当然,比起汉朝,大明已经好多了。汉朝甚至有不少官员被判了死罪,交一笔钱后,便免罪了。大明已经对很多交钱免罚的范围进行不少限制,但仍然有不少罪,还是可以交钱免刑。在朱允熥看来,这实在太荒谬了。法律真成了有钱人的法律。这一条,非改不可。杨士奇轻轻点头,道:“太孙殿下想得周到,此项确实该废除了。”眼下大明国库又不差钱,以罚代刑,毫无必要。但罚款又是必须的。有些罪,只能罚钱,也必须罚钱。姚广孝亦轻轻点头,道:“如此安排甚妥。”“还有都察院。”朱允熥目光内精芒一闪,道:“都察院亦要大改,原来的职责主要作为三法司之一,监督办案审案,日后只作为监察机关,主要负责监察百官。”“加强都察院的监察之权。”“对于官员违反朝廷法令,品德低劣等诸多行为进行监察,派出监察御史巡视天下。”在朱允熥看来,都察院是非常有用的监察机关。一方面,都察院皆是文官,从上到下,朝廷所有官员对于都察院监察,并不存在任何抵触情绪,天下官员的接受度很高,由他们对官员进行监察,名正言顺。另一方面,正因为这些人只是言官,且没有除监察之外的任何实际职务,所以哪怕他们掌握了监察大权,也不可能威胁到皇权。说白了,都察院的御史,在外面见官大三级只是表象。皇帝要杀他们,就如同杀一只鸡一样的简单。这与杀武将,或杀其他手握实权的朝廷大臣,都是不同的逻辑。为什么有明一朝,皇帝仍然不是特别愿意重用都察院,反正更喜欢用厂卫呢?究竟根源,自然是皇权与儒家文化之间的矛盾,导致皇帝对都察院言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