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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996章 宁为玉碎,不为瓦全(3/5)


    但是。



    这并不意味着就要给他们搞什么特权。



    在强调保障犯罪分子人权的同时,也必须明确不能对犯罪分子过于宽容。



    过度宽容不仅无法实现法律的惩戒与教育功能,还会对社会秩序、受害者权益以及公平正义造成严重损害。



    这一原则的坚守,关乎法律的权威性、社会的稳定以及人类文明的底线。



    从法律的惩戒与威慑功能来看,法律的存在意义之一在于通过明确的惩罚措施,对潜在的犯罪行为起到震慑作用。



    如果对犯罪分子过度宽容,降低惩罚力度,会让法律丧失应有的威慑力。



    例如,在一些社会治安问题严重的地区,若对盗窃、抢劫等犯罪行为处罚过轻,犯罪分子可能因违法成本低而再次作案,甚至形成犯罪团伙,导致犯罪行为愈发猖獗。



    长此以往,社会秩序将遭到严重破坏,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无法得到保障,法律也会失去其权威性和公信力,沦为一纸空文。



    而且,保障受害者的权益是法律的重要使命,对犯罪分子过度宽容是对受害者及其家属的二次伤害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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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当犯罪行为发生后,受害者不仅承受着身体和心理上的创伤,更期待法律能给予公正的裁决,让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,以此慰藉心灵、恢复对社会公平的信心。



    以暴力伤害案件为例,若施暴者因各种原因被从轻处罚,受害者会感到自己的痛苦未被重视,法律未能为其伸张正义,进而对法律和社会产生失望与不满,甚至可能引发受害者采取极端手段自行复仇,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,形成恶性循环。



    过度宽容犯罪分子还会冲击社会的公序良俗和价值观念。



    社会的正常运转依赖于人们对道德和法律的共同遵守,以及对善恶、是非的基本认知。



    如果对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宽容处理,会传递错误的信号,让公众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质疑,动摇社会的价值根基。



 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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