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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六十八章 变数(2/3)

债权人平等受偿造成极大的影响。”

    “这话是错误的!!”安部直接反驳道:“银行为日钢提供了相应的资金。这些借贷资金在一定程度上纾解日钢的经营困难,让它能够具备更加稳健的财务状况,也即有更多的资产可以用来偿还债务,我们银行的行为怎么就危及了债权人平等受偿的原则呢?!”

    “宫川律师!我说句不好听的!没有银行的资金,现在日钢的情况只会更加糟糕!”安部怒斥道。

    安部的话语,犹如构建起了一道密不透风的防线。

    就在这时——

    北原站了起来。

    这位年轻的男律师在东京高等裁判所的法庭上,仍有一种从容不迫之感。他的脸上挂着让人揣摩不透的笑容,他开口道:

    “安部律师,既然如此,你能说说你们总共为日钢提供了多少资金吗。”

    一句非常简单的问题。

    却正中要害。

    犹如一根箭射中靶上的气球。

    “啪”的一声,对手刚刚完成的气球就轰然爆裂。

    安部听到北原这个问题,愣了一下。

    恐怕是没有想到,对方会问的这么直接。

    安部的立论就是日钢提供这么多担保,是因为银行有偿的付出了贷款。

    而现在,北原的问题就直指核心。

    那么,六家主要往来银行究竟给日钢提供了多少借款。

    安部迅速翻动着手中的材料,很快他就发现他没有办法回答。

    这位破产律师的论点只是在表面上成立。

    事实上,银行不可能投入与担保相匹配的贷款资金。

    否则,这就成了一门亏本生意。

    若是正常的企业还好说。

    优良的抵押品,可能给出一个七成,甚至八成的贷款。

    然而,倘是日钢这种财务困难的企业,还要考虑到资产未来严重贬值的可能性。能按照抵押品的价值,批出三成的贷款就已经不错了。说不定等资产拍卖的时候,这些抵押物的价值还要缩水到三成以下,银行到头来是亏本。

    所以,从实务的角度看——

    抵押品和贷款的价值,是不可能相称的。

 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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